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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应邀培训检验检疫员

小说:律师苗一凡 作者:小鱼游大海字数:9920更新时间:2019-01-17 00:00:02

苗一凡应邀为某集团公司培训检验检疫人员,她为他们讲解了《生猪屠宰**条例》。她说:

各位上午好!

百菜唯有白菜美,诸肉唯有猪肉香。超过10亿的人口都喜欢吃猪肉。但自全国猪肉价格直线上涨以来,少数不法商贩借机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猪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到**群众的身心健康。 猪肉安全不可忽视。1984年底,北方某市某矿发生一起由接触污染生猪肉引起的以手、臂局部皮肤为主的化脓**染暴发流行,其病原为化脓性链球菌。1992年,西北某县某连官兵,食用了一头自养的病仔猪肉及内脏后,导致了以胃肠道症状为主的集体食物中**,经证实为链球菌所致。南方爆“瘦肉精”集体中**事件。自10**起,某塑胶公司多名员工在企业食堂午餐后身体不适,心率加快、恶心呕吐、心悸头晕、胸闷心慌、浑身发抖、手脚颤动、四肢无力、站立不稳等。先后有70人到医院检查,确诊为食用了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的红烧肉所致。“瘦肉精”学名为盐酸克伦特罗,要加热至172摄氏度才会分解,烹调无法**它的**性,会使人体慢慢的中**,**肿瘤,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患者有极大危害。如果一次摄入量过大,就会产生中**现象,甚至危及生命。含瘦肉精的猪肉通常表皮很红、脂肪很薄,是猪轻微中**的表现。 有的人还在饲料中添加激素刺激猪的生长速度,或添加砷(砒霜成分)制剂等**品使猪的皮红毛亮,或添加镇静剂、**使猪睡觉,长期食用这样的猪肉可能导致头脑迟钝,而激素和**品对人的危害很大,可以诱发多种疾病。 据不完全**计,1998年以来,我国已相继发生18起瘦肉精中**事件,中**人数达1700多人,死亡1人。前几年曾发生三起共5人因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猪肝汤”或吃猪内脏引起的中**病例,经呕吐物送检化验显示,均为“瘦肉精”所致。2006年9月,某市爆发多起共三百余人因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或猪内脏而导致的食物中**事故。同年6月,某旅馆员工因瘦肉精集体食物中**。同年5月,某玻璃厂上百工人因食用瘦肉精中**。三鹿事件发生,银鱼**超标接踵而至,**鸭血之后又是问题猪肉。食品中到底还有多少**性隐患?猪肉实际上总体**害**三鹿大很多,只是一般积累漫长,较难察觉,有时候生病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我国高度关注猪肉安全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生猪屠宰**。1998年**就专门出台了生猪屠宰**条例,2007年又进行修订,二○○八年五月二十五**,**第525号令,公布《生猪屠宰**条例》,自2008年8月1**起施行。依据条例进行的检查也越来越多。**市场运行调节司在中国肉类食品质量安全与商贸发展论坛上说,全国组织4万余人次,对2万多家定点屠宰企业逐一登记建档,全国检查定点屠宰企业5万余次,肉品抽检8万多次,关闭不符合要求及违规定点屠宰企业上千家,关闭违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300多家,取缔私屠滥宰窝点6000多个,缴获私宰肉数百万余公斤,销毁病害肉近百万公斤。 目前,全国100%的省区市、96%的地方、90%以上的县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各级主管部门100%签订了责任书;90%的屠宰企业签订了质量安全承诺书。 如果进点屠宰率实现100%,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那么人们就可以吃上放心肉。因为定点屠宰企业都有专门的高素质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就是在座各位专家和技术高手或称小能人。所以说我们权力很大,责任很重。有多重?人命关天,责重于山啊 。我们要做好本职工作,就必须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严格依法依规**作,尤其是法条中的“应当”一般都是说责任和义务。而秘诀就是“知道了照着做”。这是检验人员保护自己的最好办法。

   下面我们就一起学习一下有关法律知识。注意一下新的生猪屠宰**条例与旧条例相**它有哪些亮点?对屠宰企业、出租屋主和居民有何影响?新《条例》补充和完**了****的内容,加大了对违规企业、自然人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它的实施,将最大限度地保证群众吃上“放心肉”。   

  生猪屠宰**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讲目的宗旨,两保一加强,为了加强生猪屠宰**,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就是让人们吃上放心肉。

  第二条讲基本制度,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可以,但不是说就不经过防疫检疫。)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讲主管部门,**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讲分级**,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的具体办法由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新亮点:屠宰厂(场)分“星级”  解读:以前听说过饭店、宾馆分星级,没听说过屠宰厂(场)也有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条例》的出台将使“星级”与屠宰厂(场)联系起来。为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促进肉类产品在国内大市场的流通,开展公平竞争,屠宰厂也将按标准,定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等级别的屠宰厂(场)。]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讲定点规划: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包括对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进行**一编码;**一制作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本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设区的市级****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县级主管部门建立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制度,依据各自职责,严格制作、保管、发放程序。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本企业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要在****定期公布名单)

  第七条讲证章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常提到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一)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四)无害化处理印章;(五)**规定设置的**证、章、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讲定点条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运输肉品不符合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国家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考核合格。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设施、消**药品。)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法定厂方五大义务:应当配设施否则责令改正,不改就取消资格,应当建监控系**,应当建信息报送系**,应当无害化处理否则罚款2-5万元,逾期不改责令停业整顿,罚负责人5000-10000元,应当上报,虚报罚3万元。)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依照动物防疫法和**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都要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要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检验项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无害化处理十道程序:确认不合格“三类”;检验者填表“三表”,一式三份保存5年,不尽职乱来造假的罚检验者款500-5000元;货主签字;通知主管部门财办或服务业发展局开启监控;送至处理车间;无害化处理;处理者签字;上报信息,厂领导签字。)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新亮点: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有补贴   解读:一般来说,规模养殖场都离市中心较远,在养殖场将生猪一一过秤并装上车,再运到屠宰厂(场),需要半天的时间。一些生猪受不了劳累奔波和拥挤,往往在卸车时就奄奄一息了,这种情况在炎热的夏天特别突出,生猪在宰前死掉的情况经常存在。屠宰前确认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检验确认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补贴。**对养殖户和屠宰厂(场)给予补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养殖场和屠宰厂(场)的损失,最终目的是为了不让病、死猪肉流入市场。)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新亮点:出租房屋给私宰贩子将受罚:解读:私宰肉屡禁不止,屡打不死,这与出租屋有不少关系。绝大多数的私宰点设在民房里,除了部分是自家的院子,也有不少是租来的房子。一旦有风吹**动,私宰屠户就弃肉而逃,有些甚至连猪肉一同带走,只留下满地的血水和废物,证明这里曾是杀气腾腾的“屠宰场”,让执法人员无功而返。新规定的出台,将会扼制这种违法行为,因为即使私宰屠户逃走了,房屋主人是逃不脱关系的,照样要受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常**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亮点:执法人员没收生猪有了底气  解读:新的《条例》明确了这一点,工作人员在执法时理直气壮了。 )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证、章、标志牌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解读:为让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与旧《条例》相**,《条例》进一步完**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增加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包括: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屠宰注水或者注入**物质的生猪,以及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

  二是处罚的对象更加具体。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行为,除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处罚外,增加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的处罚。

  三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提高罚款数额的同时,扩大了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处罚措施的适用范围。此外,条例对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明确的衔接性规定。以前最低的罚款为50元,最高的罚款为2000元;新《条例》最低的罚款为5000元,最高的罚款达20万元。另外,对出租房屋或场地给人私宰或注水的单位或个人,也要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动物的屠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本条例施行之**起180**内,由设区的市级****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起施行。

省、市、县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及两家大型食品企业的60余名检验检疫人员参加了培训。苗一凡的讲解受到省里来的专家的表扬,连称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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